上海商网:久草福利在线观看视频-虚拟形象受损如何认定?全国首起虚拟主播违约案判了
现在,网络上出现很多虚拟主播,他们以虚拟形象出现,通过直播、社交媒体等平台与网友互动、聊天,不过在这类虚拟主播中,有很多是需要真人演员来提供动作、声音、表情等。如果担任虚拟主播形象的真人演员不干了,违约了,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计算?日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起虚拟主播违约纠纷案。
原告方代理律师 滕越:每月有效直播时间不少于 52 小时,每月开播天数不少于 22 天。合同期限为 2 年,直播收入小史分 80%,公司分 20%。如果小史单方面提前解约,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2 万元或已履行合约期内乙方月收入的 10 倍。
合同中约定,如果主播单方面提前解约构成根本违约,需支付违约金。正是基于这样的约定,小史被公司起诉了。
苏州互联网法庭法官助理 孙扬:2023 年 7 月,因小史连续 3 个月没播满双方约定时长,且经公司多次提醒仍不直播,原告公司向她发送违约通知,明确解除合同,并要求小史支付违约金 4 万多元和虚拟形象损失 1 万多元。双方协商没有结果,公司就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虚拟形象,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小史作为真人演员,擅自违反合同协议停播,违约事实明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苏州互联网法庭法官 吴娅:我们综合考量公司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兼顾小史的违约情况和对其惩罚性因素,认定双方之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酌情调整为小史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6200 元,同时判决双方解除合同。
虚拟主播“身份同一性”成焦点
在这起案件中有一个焦点是违约赔偿金,原告方向法院申请的是 5 万多的赔偿金,为什么最终法院判定小史只需要赔偿给公司 6200 元?
法官介绍:所谓身份同一性,简而言之就是判断真人与虚拟形象二者之间是否高度依赖、不可替代,如虚拟形象驱动是高度依赖真人的特定姿态、容貌或者独特的表演方式等,则虚拟形象与真人具有身份同一性。如虚拟形象并不以真人的特征驱动,也能完成表演,与真人之间没有建立特定联系,一般不认为具有“身份同一性”。
虚拟主播作为一种独特性 IP 商业服务,由虚拟形象与真人主播操作表演相结合,从而吸引粉丝流量和产生收益价值。
苏州互联网法庭法官助理 孙扬:本案中,小史使用案涉虚拟形象“乘黄”直播时,用的是本人声音,但“乘黄”的驱动不依赖小史面部特征、姿态,即使更换主播也可完成对“乘黄”的驱动。小史直播时长不满 7 个月、粉丝数量 2038 人,打赏用户没有体现高频、高额的特征。正因为多个方面都无法表现出粉丝对真人演员的高度黏性,所以我们认为虚拟形象“乘黄”与小史不具有“身份同一性”。
虚拟财产价值如何认定?损失怎么赔?
由于法庭认定案件中的虚拟形象和真人主播不具有“身份同一性”,那么违约赔偿金又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为所有人支配和控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存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物化财产。目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学研究多以类型化思路展开,学者将网络虚拟财产分为账号类虚拟财产、物品类虚拟财产、货币类虚拟财产三类。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院长 吴万江:本案中的虚拟形象属于物品类虚拟财产,有其使用价值。又因为小史与“乘黄”不具有身份同一性,所以“乘黄”形象是可以重复使用的。但停播会导致虚拟形象曝光频率降低,从而影响形象价值。人民法院在判断案涉虚拟形象损失时,综合考量上述价值贬损的程度确定了违约损失金额。
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公司要求小史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 5 万多元的违约金,而被告小史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认为,公司花费 8200 元设计“乘黄”虚拟形象,又支付 4710 元对角色进行建模和表情设计;小史停播导致虚拟主播无法开展活动;即使公司招募新人,也需要一定时间,还可能造成粉丝群体流失。这些是停播行为导致的虚拟形象价值的损失即直接损失,酌定为 4000 元。但同时,法院结合合同内容、期限、履约情况,酌定公司对虚拟形象采取复用措施的合理期间为 3 个月,最终计算出小史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6200 元。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李祎恒:本案对虚拟形象价值损失判定标准和损失范围的确定,均系全国首次。法院采用流量贡献度作为“身份同一性”的判断标准,创新了虚拟形象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为今后同类型问题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照。
(总台央视记者 朱云 李林松 汤涛 崔善鹏)